114-2-醫學六-80醫學倫理
末期病人昏迷使用呼吸器,無法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,依我國法律規定之親屬代理決定權,同意書代理簽署的優先順序為:
A配偶>成年子女、孫子女>兄弟姐妹
B父母>兄弟姐妹>成年子女、孫子女
C祖父母>父母>兄弟姐妹
D曾祖父母>祖父母>一親等直系姻親
核心考點
依我國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,末期病人無法自行簽署時,親屬代理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(DNR)同意書的法定優先順序。
依我國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,末期病人無法自行簽署時,親屬代理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(DNR)同意書的法定優先順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