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-1-醫學四-79醫學倫理
滿24週之胎兒,預估體重500公克,因破水併子宮收縮,安胎無效,準備生產。胎兒父親要求放棄此胎兒,出生後不要施予急救。下列何種做法最為適當?
A根據優生保健法規範,告知父母不可在此時放棄
B與父母親說明此週數新生兒的預後,並討論出生後處置方式
C因為將來養育的責任在父母身上,應尊重父親不救治之意願
D胎兒未出生係屬於母親身體自主權的範圍,母親是唯一的決定者
核心考點
極早產兒(24 週、500 g)的醫療決策倫理:胎兒在存活邊界(viability threshold)時,父母拒絕急救的意願與醫療團隊的義務之間如何取得平衡,考的是知情共同決策(shared decision making)而非父權優先或單方拒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