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-1-醫學三-79醫學倫理
病人重症昏迷使用呼吸器,無法簽署醫療之知情同意書,依我國法律規定之親屬代理決定權,代理簽署的優先順序是:
A配偶>成人直系血親卑親屬>父母
B父母>兄弟姐妹>成人直系血親卑親屬
C祖父母>兄弟姐妹>曾祖父母
D祖父母>一親等直系姻親>曾祖父母
核心考點
病人昏迷、無法簽署同意書時,由「最近親屬/關係人」依法定順位代理。順位以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7 條、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14 條為準,排序如下:
| 順位 | 關係人 |
|---|---|
| 1 | 配偶 |
| 2 | 成年子女、孫子女(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) |
| 3 | 父母 |
| 4 | 兄弟姊妹 |
| 5 | 祖父母 |
| 6 | 曾祖父母、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|
| 7 | 一親等直系姻親 |
本題只有 (A) 的先後排序符合。醫療法第 63 條(手術同意書)只列出法定代理人、配偶、親屬或關係人,並未排序,不是本題判斷依據。